027-85608917

13971111960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行业动态>

4月1日起,这笔离岸贸易税,免征→

发布时间:2025-04-03  浏览次数:145次

 

3月27日,为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发布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税务局:

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展开

关闭

在线客服

在线QQ咨询

官方客服电话

027-85608917

工作日08:30-17:30

13971111960

24小时微信在线

微信咨询